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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張貴峰
  湖南嘉禾縣一死刑犯李金標,在偵查階段被嘉禾公安局查明涉嫌犯下15起案件,但湖南省高院最終僅認定兩起案件成立,李金標一直否認其他案件是自己所為。律師認為,被認定的案件直線減少“太過蹊蹺”,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性,還存在警方將無法偵破的無頭案“安”在李金標頭上的可能性。(5月12日《新京報》)
  警方偵查階段,認定李金標共涉嫌犯下15起案件;而檢察院在公訴階段,僅起訴了其中6起案件;緊接著,郴州中級法院一審“只認定了5起犯罪事實”;最終,湖南省高院在二審過程中,只認定了兩起案件……如此從偵查到起訴、審判各個階段,被認定案件直線減少的過程,無疑確實“太過蹊蹺”,顯得“迷霧重重”。
  很明顯,李金標被認定的案件之所以會“直線減少”,根本原因只能是,以這些案件指控審判李金標,事實上缺乏真正確實、充分的可靠證據。這正如湖南省高院指出的,“其他3起案件均系主要依據李金標的口供做出,證據不能確實、充分地證明李金標實施了上述犯罪”。而依據《刑訴法》,“只有被告人供述,沒有其他證據的,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”。
  這種背景下,當地警方依然堅持將大量“證據不能確實、充分地證明李金標實施了上述犯罪”的案件,強行“安”在李金標頭上,不僅可能涉嫌非法的“刑訊逼供”,而且還可能涉嫌通過“栽贓陷害”、“徇私枉法”人為製造冤假錯案。因為依據《刑法》,“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”;“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,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…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。
  當然,從現有信息來看,與此前人們熟悉的“冤枉好人”的冤假錯案相比,上述李金標案確實存在一個明顯不同,即李金標並非完全無辜地被冤者。因為15起案件中,確有兩起案件是李金標所為,不僅有其口供,也有DNA這樣很強有力的證據,並且他也已被據此判處死刑。
  但是,李金標在兩起案件中的有罪和死刑犯身份,顯然又不能成為他可以被栽贓其他案件的理由和藉口。否則,在沒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情況下,便強行將其他案件“安”在李金標頭上,讓其承擔本不該承擔的罪名,不僅有違“刑責自負”法律原則,勢必也會製造大量冤假錯案——不僅會讓李金標為此蒙冤,更會讓真凶得以漏網。
  因此,這類讓死刑犯頂缸式的“冤假錯案”,與佘祥林、趙作海等冤案相比,實際上並無本質區別,其嚴重危害也不會更加輕微,所以,同樣不可容忍姑息,而必須“像防範洪水猛獸一樣來防範”。
  張貴峰  (原標題:“栽贓”死刑犯也是“冤假錯案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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